什麼是「學懂文法」?

今天語言學 (linguistics)界,對文法有一個新的看法,就是文法固然有其形式 (language form)部分,而英文內可以找到不少例子。英文文法錯誤很多時就是這些形式上的錯誤,但是語言的文法有其積極的作用,就是幫助我們更恰如其分地表情達意。文法亦代表我們怎樣看這世界的事物,例如英文的最基本 Subject + Verb + Object 這個句式,它不單是一條法則,而是代表我們怎樣看不同事物間的關係,以上述句式為例,Subject 代表了一件事情的 doer 或 agent(主事者),而 Object 代表受事者,這其實代表了英語世界對事物的看法,不是世上所有語言都是以 Subject + Verb + Object為其基本句式,如果有一個族羣認為世間一切事物其實是大自然力量的結果,這族羣的基本句式便可能很不同。

再舉一例。英文的 conditional sentences 有不同的形式,計有 (1) If I know the answer, I will tell you;(2) If I knew the answer, I would tell you;(3) If I had known the answer, I would have told you;這三種不同的形式,幫助我們更準確地將內心意思說出,中文沒有這三種不同的形式,要表達這麼細緻的分別,便要多番唇舌了。

所有語言都有文法,包括粵語,否則使用該種語言的人,各自用自己的方式去組成句子和話語,便不能有效溝通了。粵語也有其文法,只是我們不如英文一般,可以將一些粵語文法規律具體的說出來,除非我們接受過專門的粵語語法訓練。

那麼何謂懂得文法呢?如果粵語是我們的母語,我們一定能夠說出合乎文法的粵語句子,但是大多數人都不能列舉粵語的文法,那麼我們究竟是否「知道」粵語的文法呢?

哲學家認為「知道」(know) 有兩種意義:一種是 knowing that,另一種是 knowing how,如果我們能將英文的文法法則一一列舉出來,這便是 knowing that,但是如果能自然而然的說出合乎文法的句子,這便是 knowing how;那麼,學習英文時,應該是以哪一種的 knowing為我們的目標呢?

如果學英文的目的是實際應用的話,當然 knowing how至為重要。大家都可能碰過一些人,他們懂得很多英文文法規律,但一到應用,便錯誤連篇;但在學習的過程當中,knowing that 仍有其實際作用。